长沙市鼓励和扶持大学生自主创业
享受经营场所租赁补贴操作规程
为鼓励和扶持大学生在我市自主创业,根据长发[2009]6号文件精神,结合我市住房租赁现行政策,特制定本操作规程。
一、对象条件
1、本规程所鼓励和支持的大学生自主创业者,指具有全日制高等专科院校学历及以上的大学生、硕士研究生、博士研究生,在读期间或毕业(毕业证发放之日起计算)二年以内在长初始创办各类企业,并担任所创办企业的法人代表,且租赁大学生创业基地以外经营场所创业的。
二、补贴标准、期限和资金来源
1、大学生自主创业者的享受经营场所租赁补贴发放期限最长为三年。
2、经营场所租赁补贴标准为第一年800元每月,第二年600元每月,第三年400元每月。
3、补贴资金在市创业富民专项扶持资金中解决。
三、审批程序
(一)申请
自主创业者向企业注册经营场所所在区创业办提出申请,填写《长沙市大学生自主创业享受经营场所租赁补贴审批表》,并提供本人身份证、户口簿、毕业证(在读的提供学生证及学校证明)、经营场所的房屋租赁证、工商营业执照等资料原件及复印件。
(二)初审
区创业办对申请人的申报资料进行核实和审查,并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。经审查合格的,由申请人将申报资料送企业注册所在地的区房产局。
(三)核准
区房产局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准,并将审核符合条件的报市房产局下拨资金。
(四)补贴发放
补贴发放自核准之日起次月开始计算,每季度发放一次。资金拨付至区后,申请人到区房产局签字确认,区房产局向申请人的银行储蓄账户划拨补贴资金。
四、年审复核
已享受补贴的自主创业者,应于每年12月向发放补贴的区创业办区房产局申请年度复核。经年审符合条件的,继续发放下年度补贴资金。
五、退出
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停发补贴资金:
1、创业者不再在本市创业的;
2、创业者不再担任企业法人代表的;
3、创业者已达到规定补贴期限的;
4、创业者领取补贴跨年但未进行年度复核的;
5、其他不符合补贴发放政策相关条件的。
六、附则
凡弄虚作假,骗取经营场所租赁补贴资金的,取消其资格,并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补贴,情节严重的,依法追究相关责任。
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,四县(市)参照执行。